案情簡介
被告阿敏因資金周轉需要,于2011年3月20日向原告阿新借款3.2萬元,并寫了一張借條給阿新。但是,雙方在借條上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和利息。阿敏自借款后,阿新向他催要過多次,但阿敏每次都以“會還的”口氣回復阿新,然而卻未還分文。于是,阿新一紙訴狀將阿敏告到法院,要求判令阿敏立即歸還借款本金3.2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遭起訴后,阿敏仍然不歸還借款。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應當償還借款本金。原、被告在借款期限內未約定還款時間和利息,屬不定期無息借款。被告在原告起訴后仍不歸還借款,屬于違約行為。原告阿新要求被告阿敏償還借款本金3.2萬元,法院應予支持。但原告要求償還相應的利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阿敏在借款時,雙方沒有約定需要支付利息給阿新。因此,阿敏無須支付利息給阿新。但法院判決,阿敏需給付阿新自起訴之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歸還借款的超期罰息。逾期利息相對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給貸款人款項的行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其行為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