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甲男、乙女結婚后,甲男以自家購房所需資金不足為由,向其朋友丙借款人民幣6萬元,并出具借據(jù)一份,借據(jù)中寫明借款人是甲男自己。現(xiàn)丙向法院起訴,要求甲乙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乙女辯稱,甲男所接款項并未用于購買自家房屋,而是挪作他用,且本人對此毫不知情,因此不應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觀點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知曉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鑒于甲乙均不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在甲男向丙借款之時明確約定該筆債務為甲男個人債務,也無法證明該筆債務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規(guī)定之情形,因此應認定該筆債務為甲乙的夫妻共同債務,二人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丙訴甲乙夫妻共同償還債務,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
司法實踐中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案件中,一類最常見的情況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債權人持與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或一方出具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種情況下,有些受訴法院會將債務人的配偶追加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據(jù)債權人的請求,也可能依職權追加。追加債務人的配偶參加訴訟后,只要通過審理查明,借款確實發(fā)生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而債務人夫妻沒有實行約定財產制或者雖然實行約定財產制但未于借款時明確告知債權人,一般均會判決債務人及其配偶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樣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在雙方當事人就債務性質為借債之人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必須對該債務的性質作出判斷。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經濟情況以及二人之間夫妻關系、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等綜合進行判斷。在債務人的配偶能夠舉證證明債務人所借債務確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其配偶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應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