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黃甲有個妹妹黃乙,嫁給了曹乙,曹乙有個姐姐曹甲,嫁給了李某。而李某和孫某是生意合伙人。去年4月7日,李某曾通過黃乙介紹,向黃甲借款50萬元,事后,李某向黃甲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黃甲現(xiàn)金伍拾萬元正,月利率貳分,月付息。借款人李某,2011年4月7日?!比ツ?月,李某返還了借款本息,但當時沒有收回借條,因為是親戚間借款,雙方也都沒在意。但就是這張借條,導致此后第二筆借款成為糊涂賬的根源。
同年8月11日,李某向黃甲借款170萬元,但這筆錢是轉(zhuǎn)賬到其合伙人孫某提供的賬號上。9月,李某、曹甲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原告2萬余元。李某還向黃甲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黃甲現(xiàn)金壹佰貳拾萬元正。借款人李某,2011年9月1日。”此后,黃甲多次向李某催討借款,李某并未回絕,提出以房屋抵債,但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原告遂起訴到龍灣法院。
法院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兩張《借條》原件均由原告持有,而借條原件通常作為重要債權憑證的民間交易習慣,原告上述解釋有一定可能性,也有證人黃乙證言印證;相反被告的解釋可能性較小,轉(zhuǎn)賬給原告2萬余元系代孫某交利息的說法未提供任何證據(jù);第三,從原告事后向李某催討借款,李某并未回絕,而是提出以房屋抵債的情況來看,李某欠黃甲借款的可能性較大,且在此過程中,李某并未提出收回《借條》原件,解釋存在矛盾。
法院據(jù)此認定,李某尚欠黃甲借款本金170萬元。判決李某、曹甲共同向黃甲返還借款本金170萬元并支付利息。
律師說法
法律并不禁止直系親屬之間形成包括借貸合同在內(nèi)的交易關系,但對直系親屬之間交易關系和債權轉(zhuǎn)讓關系的審查和確認,應考慮特定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以及有關當事人應依法承擔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等具體情況。
當具體法條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導致個案當事人的權利或者法律認可的秩序遭到損害時,為達到個案的社會妥當性、避免結論的荒唐,就應當突破具體規(guī)則,選擇適用基本原則裁判?;诖耍褓J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同樣,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行為產(chǎn)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zhuǎn)化的借貸;具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關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發(fā)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當事人如果以民間借貸為由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