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黎某系重慶某醫(yī)藥公司的財務人員,在工作中與王某認識。二人除工作上的往來外,還私下建立起民間借貸等經濟往來關系。2011年5月,王某在綿陽城區(qū)投資60萬元成立一家茶樓。2011年11月16日,黎某來到綿陽,與王某進行了經濟往來方面的結算。經結算,王某累計欠黎某借款91萬元未還。在黎某要求下,王某和妻子馮某共同向黎某出具一張91萬元的書面借條一張。2011年11月17日,在黎某的催要下,王某向黎某還款8萬元。此后,王某未再向黎某履行還款義務。后來,王某因不堪忍受黎某苦苦追債,只得選擇躲避。2012年8月1日,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黎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和馮某告上法庭。
法院觀點
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向承辦人寄來一份答辯材料,聲稱借款本金為55萬,其余為利息,原告行為屬于放高利貸。但是未舉出證據加以證明,且向法庭寄來的材料郵寄名字不是被告本人。被告的躲避、不到庭行為,直接導致了其舉證不能的敗訴結果。訴與應訴都是法律規(guī)定的對當事人權利的保障,但是權利的放棄也是當事人自己的選擇,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下,被告不應訴、不舉證,只能承擔敗訴的后果。
法院判決:限被告王某、馮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償還原告黎某借款本金83萬元及2012年5月31日起至還清時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商業(yè)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被告王某與被告馮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說法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法院只聽一面之詞就做出判決侵犯了對方的答辯權,容易發(fā)生錯案。所以《民事訴訟法》對缺席判決有嚴格的限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p>
對被告缺席判決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法院已經給被告發(fā)了傳票:
2、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
3、被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沒有正當理由。
證明法院已經給被告發(fā)了傳票的證據有四種。
1、法官將傳票直接交給被告,被告收到傳票后在送達回證上的簽字;
2、法院以掛號信方式將傳票郵寄給被告,被告在掛號信回執(zhí)上簽字;
3、被告拒收傳票的,請居委會和鄰居到場,法官當眾將傳票放在被告人住處,由證人簽字證明被告拒絕簽收。
4、被告下落不明,用以上方法無法送達的,由法院委托報紙刊登送達公告。公告登出60日后,不管被告是否看到報紙,視為送達。以刊登該公告的報紙附卷作為送達憑證。
在借貸糾紛中,被告人如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由其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