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guī)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
一、債務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出借人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通過轉移財產所有權為他人的民間借貸或者債權提供擔保就叫做讓與擔保。讓與的是財產的所有權。讓與擔保成立的前提要件是以買賣合同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這個買賣合同簽訂的目的并不是真的買賣,而是為了擔保,只有具有擔保意圖的買賣合同才是讓與擔保,沒有擔保意圖,買賣合同不能構成讓與擔保。
二、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的認定:
讓與擔保合同當然有效,依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關設立、變更、轉移消滅不動產合同,除法律、合同另外有規(guī)定之外,該合同有效,未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三、債務人還不起債款,債務人物的擔保,反擔保的情況存在:
1、如果貸款人有物的擔保,首先變賣或拍賣擔保物,不足部分由擔保人償還。
2、如果沒有擔保物存在,則擔保人必須替貸款人償還貸款。
3、如果有反擔保存在,擔保人可以請求法院凍結貸款人的財產。之后,擔保人償還貸款,再向法院請求拍賣凍結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