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guī)金融之外的一種信用行為,泛指存在于民間的企業(yè)、個人之間為解決資金需求而發(fā)生的資金借貸行為。
一、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
1、出借人將自己資金賬戶控制權轉移交給他人使用,雙方之間發(fā)生的糾紛性質
在實踐審判中頗有爭議,個案如何定性,主要看雙方的具體約定。比如雙方有這樣類似約定:不論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資金賬戶情況如何,出借人都有權利在固定的期限內,收取固定的資金收益回報的,有這種類似約定的,不論雙方的合同名稱是理財還是借用,都應該認定為民間借貸;如果無上述類似的約定,一般應認定為委托理財或者借用糾紛。
2、因以房抵債發(fā)生糾紛的管轄權確定
該糾紛不屬于不動產糾紛,而應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適用民間借貸的管轄原則。定性為不動產糾紛的案件,這種案件的特征是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標的物指向的是該不動產,此外,雙方的法律關系都是圍繞該不動產糾紛展開的。
二、民間借貸案件的管轄:
1.關于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如若出借人起訴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訴管轄,達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應借款給借款人后來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訴出借人繼續(xù)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訴,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轄,又達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