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管轄法院的確定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钡?4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據(jù)此,針對民間借貸案件則存在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情形:
1、若合同約定了由“聯(lián)系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分三種情形:
(1)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
(2)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
(3)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
2、若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約定管轄不符合法律要求,則適用法定管轄:
(1)原告就被告原則;
(2)合同履行地原則:
二、互聯(lián)網借貸平臺責任承擔的規(guī)定
規(guī)定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jù)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關于民間借貸合同與買賣合同混合情形的認定問題。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通過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
關于企業(yè)間借貸的效力的認定問題。根究當前的實際情況,規(guī)定企業(yè)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同時也專門對企業(yè)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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