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是我們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無論是日常生活中的借款,還是去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擔保問題都是我們不得不了解的一個法律問題。什么是擔保,簽訂擔保合同需要注意什么,我們一起來學習。
什么是擔保合同
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盡管我國合同法并未單列一章進行規(guī)定,但這絕不意味著它不重要,而是因為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其規(guī)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擔保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
其次,擔保合同具有補充性,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yōu)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二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并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再次,擔保合同具有相對獨立性。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盡管屬于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fā)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fā)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而發(fā)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fā)生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fā)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fā)生影響。
簽訂擔保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現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二、注意抵押財產的真實性: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抵押。
三、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現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債權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現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yè)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於專業(yè)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四、對保證人資格進行考察:采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必須注意擔保人是否為法律限制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五、辦好法律規(guī)定的手續(xù):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按法律規(guī)定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按規(guī)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對法律沒有規(guī)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為防止合同欺詐,可到當地的公證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xù)。辦理抵押登記的優(yōu)點在於登記后,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fā)現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的欺詐進行防范。
六、其他預防手段:在合同簽訂前,應當運用合法的調查手段通過不同渠道來核實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所接受抵押財產憑證應一律為原件。對數額較大的不動產要求抵押人提供有關機構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