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錢期限的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如果公民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隨時還款,貸款方可以隨時要求還款。
二、關于訴訟時效的法律規(guī)定
《民法通則》對借款糾紛規(guī)定了 2 年的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7號),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在債權人催款通知單上面簽字或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