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轉讓要滿足什么條件
債務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現(xiàn)象。債務轉讓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fā)生效力。
2、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lián)系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以及不作為義務只能由約定或特定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轉讓給他人。
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
4、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
二、如何與債務加入?yún)^(qū)分
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來,成為新的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要求第三人履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債務加入有以下特征:一是第三人單獨與債權人訂立代債務人還款的協(xié)議,債務人不參加協(xié)議的訂立,協(xié)議內容不涉及債務人是否免除還款責任;二是第三人與債務人通常具有關聯(lián)關系;三是債務人通常喪失了償還債務的能力。
從上述特征可以看出,債務加入案件與債務轉讓在進行方式上有相同之處,在司法實踐中極易混淆,難以判斷。區(qū)別的關健是:第一,債務加入中的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具有關聯(lián)關系,并往往有利益關系,債務人的履行義務行為直接影響到第三人的利益;第二,債務加入中的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債務人仍然要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而債務加入中的第三人是連帶責任人。
以上是關于“債務轉讓要滿足什么條件,如何與債務加入?yún)^(qū)分”的介紹。廣義的債務承擔,包括第三人替代債務人承擔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負擔同一內容的債務兩種。前者稱為債務轉讓,后者稱為債務加入。所以如何準確地適用,最好請專業(yè)律師介入,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