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依合同法第74、75條的規(guī)定及有關司法解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一)債權人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行使。由于債權人撤銷權關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應由法院審查債權人撤銷權的各項成立要件,以避免債權人撤銷權的濫用。
(二)在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情況下,各債權人可作為共同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也可以由其中的一個債權人作為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但在后一種情況下,其他共同債權人不得再就該撤銷權的行使提起訴訟。
(三)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四)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也受到一定限制。在行使范圍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一)對債務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被依法撤銷后,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財產(chǎn)的,負有返還的義務,原物不能返還的,應折價予以賠償。受益人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對債務人享有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
(二)對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效力。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受利益,并有義務將所受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chǎn),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無優(yōu)先受償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以上就是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