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民法中的提存制度
提存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各國立法均有具體規(guī)定,中國《合同法》對此也作出了規(guī)定。提存在法律性質(zhì)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zhì)。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
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系,避免產(chǎn)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二、合同法關于提存的相關規(guī)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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