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9月30日,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劉某借款20萬元,期限為3個月。同日,石某與劉某簽訂1份抵押合同,約定石某以其私有的住房1套為上述借款本息作抵押擔保;石某負責在3日內辦理抵押合同登記手續(xù)等內容。之后,劉某如約向李某提供了借款,石某卻以種種理由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抵押權至今未能設立。借款期限于2012年12月30日屆滿后,借款人李某未能償還借款?,F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石某賠償因拒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而產生的損失。石某則辯稱抵押合同未登記而無效,請求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觀點
石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進行了區(qū)分,作為物權變動原因行為的抵押合同,其成立與生效應當符合其成立和生效應當符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劉某與石某簽訂的抵押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該抵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石某拒絕辦理抵押登記,導致抵押權未能設立,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劉某因此造成的損失。
律師說法
一、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
根據《物權法》的立法精神,抵押合同的訂立和抵押權的設立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抵押合同只是作為設立抵押權的原因存在,其目的在于設立抵押權,屬于合同法調整范疇,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均應依據合同法來確定。而抵押權屬于物權法調整范疇,抵押權的設立除了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以外,還要符合物權法的公示原則,即進行抵押權登記?!段餀喾ā返谑鍡l明確規(guī)定“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即物權登記依賴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但物權登記本身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需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合同義務,即當事人應當按合法有效的合同履行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抵押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石某拒絕辦理抵押登記屬于,故意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抵押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受法律保護。根據合同約定,石某負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義務,李某則享有抵押登記請求權。石某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抵押登記,導致抵押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抵押權不能設立,李某有權訴請法院,要求石某承擔繼續(xù)履行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