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0年5月20日,姜先生經(jīng)吳先生擔保從原告王女士處借款,姜先生、吳先生作為借款人和擔保人分別在原告提供的格式借條上簽名并按手印,借條內(nèi)容為:“今借到王女士現(xiàn)金壹拾萬零伍仟元,月息5.5‰,定于2010年9月30日前還款肆萬元,余款及利息69225元在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不還,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息支付利息。借款人姜先生,擔保人吳先生,借款日期2010年5月20日”。后因被告姜先生下落不明,2012年6月1日,被告吳先生作為擔保人在原告提供的一份對賬函上再次簽名并按手印,對賬函內(nèi)容為:“姜先生借王女士現(xiàn)金壹拾萬零伍仟元整,截止2012年5月30日未歸還任何借款。擔保人吳先生”。因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故起訴要求兩被告連帶歸還借款本金105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利率計息至2012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原告自愿放棄。
法院觀點
本案中,合法的借貸關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及擔保事實明確,有兩被告簽名的借條及對賬函附卷佐證,法院予以確認。原告王女士與被告吳先生雖未約定保證方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姜先生歸還原告王女士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31206元,本息合計136206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付清;被告吳先生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3114元,由被告姜先生承擔。
律師說法
債務的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幾種,其中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這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一直采取推定為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xiàn)?!稉7ā返?9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實際是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