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1月,在一起關于借款糾紛案的審理中,借款人楊某自稱,2010年,自己因資金周轉不靈,向王某借了2300萬元,當時,他還出具了一張借條。庭審中,楊某對王某所說的關于現(xiàn)金支付、利息等說法一一表示認同,沒提出任何異議。欠人錢財,還主動承認,真有這么傻的人?這種情形,明顯與普通的借款糾紛不相符,經法院查實,原來,楊某系為逃避債務,而自編自導了這場戲。
法院觀點
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尤其是涉及金額較大的,借款人需承擔支付方式的舉證責任。法院在查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證據(jù)確鑿充分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判,但這并不表明只要當事人雙方認可借款事實,法院就會根據(jù)借款人主張作出判決,仍要按法律要件的構成、合同履行行為等進行綜合認定判斷。當前,有當事人為達到侵占他人財產等的目的與他人串通“炮制”一些“自我”訴訟,企圖通過法院的判決轉移財產。經過法院審理,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律師說法
1、法院判斷案件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fā)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fā)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2、虛假訴訟的后果;
第二十條規(guī)定,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