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徐某與趙某系母子關系,趙某與石某是夫妻關系。2007年,趙某與石某開始租房同居。2009年6月5日,徐某匯款10萬元給石某。2009年12月3日,趙某與石某登記結婚。2011年6月石某起訴離婚,后撤訴,雙方現(xiàn)已分居。2012年2月,徐某起訴要求石某償還借款1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在庭審中徐某聲稱借款時不知道石某與趙某的戀人關系,趙某介紹石某時說石某是其同事,石某家里蓋房子需要用錢,徐某同情石某才把未到期的存折提前支取了,在銀行外把錢給了石某。趙某和石某結婚至今她都不知道。趙某一審作證時陳述:石某第一次要借錢時徐某說沒有名分不能借,后來同情她才借的;二審庭審的時候又換了另一種說法。石某辯稱:10萬系徐某給自己和徐某之子趙某結婚的費用,該筆錢是彩禮性質,且已用于準備婚禮的花費上,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再者,當初家里蓋房子,父母出了30萬,根本不需要借錢。另外,徐某也從來沒有向其要過所謂的10萬元借款。二審中徐某申請趙某的同事出庭作證,證明石某曾對同事說從徐某處借錢用于家里蓋房。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徐某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與石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判決駁回了徐某的訴訟請求。后徐某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
律師說法
借貸案件發(fā)生在親屬(存在較為親密關系的,如情人、戀人關系也在本文討論之中)之間,直接證據往往較為單一,主要是借條、欠條或者銀行轉賬憑條,此外就是當事人之間的陳述。雖偶有證人出庭,對查清案件事實作用也不大。因此,此類案件法律事實的認定往往要憑借法官的心證,要使法律事實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觀事實,經驗法則、生活常識在案件處理中發(fā)揮著重大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賦予了法官運用經驗法則來認定證據的權力。所謂經驗法則,是指人們從生活經驗中歸納獲得的關于事物因果關系或屬性狀態(tài)的法則或知識。構成日常經驗法則的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經驗必須是日常生活中反復發(fā)生的常態(tài)現(xiàn)象;其二,這種生活經驗必須為社會常人所能體察和感受;其三,這種經驗法則所依據的生活經驗是人們在長期生產、生活以及科學實驗中所形成的一種理性認識,是不證自明的。證據法上的經驗法則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間內在必然聯(lián)系的事理作為認定待證事實的根據的有關規(guī)則。它是法官結合日常生活中親身經歷所領悟的或者借助相關信息資料而取得的知識,對有關事物的因果關系或者一般形態(tài)進行歸納,得出對案件事實判斷起作用的理性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