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代位清償
代位清償是指即被執(zhí)行人負有償還債務義務的案外第三人,經申請執(zhí)行人或被執(zhí)行申請,并由人民法院決定,由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zhí)行人履行債務,并承擔被執(zhí)行人法律義務的一種執(zhí)行制度。
如果被執(zhí)行人無財產執(zhí)行,而此時第三人有到期債務清償給被執(zhí)行人,在這種情況下,申請執(zhí)行人就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案外第三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
二、代位清償與債務承擔的區(qū)別
1、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
債務承擔,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2、代位清償,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債務承擔,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但需要獲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一,如果第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代位清償中,由債務人向債務人負賠償責任;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作為合同的相對人,除需要清償外,還需向債務人負違約責任。
第二,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可以援用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來抗辯債權人,代位清償中,不能援用此抗辯權。
第三,代位清償后,第三人不能獲得求償權;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清償后可以向債務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