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和一般保證
保證是一種擔保形式,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伯的一種擔保。它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特別注明是“一般保證人”的,都屬于連帶責任保證。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保證人。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說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不能立即要求一般保證
人承擔保證責任,必須是在主合同依法審判或仲裁后,確認債務人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前提下才行。
而連帶責任保證人,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保證人則不享有該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追償。
二、保證合同的效力
一般來說保證合同一經(jīng)成立立即生效,但必須符合以下生效要件:
1、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締約時須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擔保合同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及社會公共利益;
4、履行約定的或法律規(guī)定的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