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勞務之債
(一)勞務之債是指債務人以提供一定勞務為標的的債。勞務之債的特點在于,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勞務。勞務之債的給付具有人身性,其債的給付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未經(jīng)約定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勞務債發(fā)生履行不能時,也不適用強制履行的方法,只能轉化為損害賠償施以救濟。如運送之債、雇傭之債、服務之債、演出之債等。
(二)勞務之債根據(jù)其標的之不同,可以分為方式性勞務之債和結果性勞務之債。
方式性勞務之債的債務人僅須按照一定的方式向債權人提供特定的勞務活動,但并不要求該勞務活動必然產生債權人所追求的效果。例如,在醫(yī)療合同中,醫(yī)生僅須提供相應的醫(yī)療服務,但并不要求治愈患者。
結果性勞務之債的債務人不僅需要向債權人提供特定的勞務活動,而且該勞務合同必須產生債權人希冀的效果。例如,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必須將旅客運送至特定地點,否則不能認為適當履行債務。在現(xiàn)實中,多數(shù)勞務之債屬于結果性勞務之債。此一分類的意義主要在于決定債務人何時完成履行。
二、什么是財務之債
財務之債是指債務人應以給付一定財物為標的的債。財務之債的特點在于,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交付一定的財物,或將特定的物的所有權移轉于債權人(如買賣、贈與),或將特定的物的占有轉移于債權人(如使用租賃、借用)。
三、財務之債與勞務之債之的區(qū)別和意義
(一)財務之債與勞務之債之的區(qū)別
1、前者涉及到財物所有權的轉移,后者僅涉及財物使用收益權的轉移,財物所有權并不發(fā)生轉移;
2、前者轉移的財物可以是現(xiàn)貨,也可以是期貨,后者轉移的財物只能是現(xiàn)貨。
意義編輯
(二)區(qū)分財務之債與勞務之債的意義在于
1、能否代為履行
在財務之債中,債權人所關心的是所取得財物的性質,至于該財物由何人給付,一般并不影響債權的實現(xiàn)。所以,財務之債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勞務之債因債權人所需要的是特定債務人的勞務或體現(xiàn)債務人勞務的工作成果,因此,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人不得讓第三人代替履行債務。
2、能否直接強制執(zhí)行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于財務之債,可以以強制執(zhí)行的方法直接強制債務人履行。對于勞務之債,債權人不能以強制執(zhí)行的方法強制債務人履行,而只能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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