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蔡某向葉某借款30萬元,約定月利率為3%。蔡某在支付了幾個月的利息后,不愿再支付,并拒絕歸還本金。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返還本金并按約定的標準支付利息。
法院觀點
當事人約定的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但借款人已自愿給付,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不予干預。法院認為,雙方約定的利息標準雖超出法律規(guī)定,但蔡某以前自愿按3%標準支付的利息法院不予干預。此后的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予以支付。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文明確了合同約定年利率為24%(月利率為2分)以下的利率受法律保護,約定年利率超過36%(月利率為3分)的,超過部分的利率無效,但未明確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利息如何處理。根據(jù)立法本意,法院審理的通行做法是,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利息部分,為自然債務,即若債務人還未向債權人償付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這個區(qū)間的利息,法院不予保護;若債務人已經(jīng)向債權人償付的,因債務人系按原合同自愿給付,則債務人也無權再訴請債權人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