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及責任承擔
1.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可要求撤銷或請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4.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保證人可要求撤銷或請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5.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在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范圍內(nèi)承擔民事責任。
二、對外擔保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jīng)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jīng)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gòu)向境內(nèi)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yè)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yè)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jīng)營外匯擔保業(yè)務的金融機構(gòu)、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zhì)的企業(yè)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zhuǎn)讓,未經(jīng)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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