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guī)范的借條應具備的內(nèi)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二、債權人沒有借條可以打官司嗎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jù)證明,證據(jù)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nèi)容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證據(jù),被公認為“證據(jù)之王”。在借貸關系中,借款人親自出具的借據(jù),就是有力的書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在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的情況下,法院是不會支持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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