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李某與郭某系同村好友,應郭某要求,二人于2013年7月向原告陳某借款10000元,約定借款一年,兩人在借條借款人處均簽字確認,但借款實際由郭某支配。借款到期未還,現(xiàn)原告陳某起訴李某,要求李某償還借款10000元。李某以借款為兩人所借且實際為郭某支配為由提出異議。經(jīng)查,郭某因吸食毒品現(xiàn)正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兩年。
法院觀點
李某系共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陳某有權僅起訴李某。但本案為必要共同訴訟,郭某系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訴訟當事人,法院應依法通知郭某參加訴訟。因郭某被送往強制戒毒,無法參加訴訟,依法應裁定訴訟中止,待中止事由消滅后恢復審理,判令李某、郭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律師說法
1、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李某與郭某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陳某可要求任一連帶責任人承擔清償責任,陳某可選擇性起訴,既可以將李某、郭某一并起訴,也可以只選擇其中的李某作為被告。依據(jù)《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陳某起訴李某一人完全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應予立案受理。
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jīng)當事人同意的,是為共同訴訟。對于訴訟標的具有共同性或者具有必須合一確定的牽連性的共同訴訟,必須由法院合并審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同時規(guī)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