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高明向李偉借款2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為6萬元,每四個月支付一次利息2萬元,借款時先扣除四個月的利息2萬元。一年借款到期后,高明如約支付了所有本息。因為手頭緊,高明再次向李偉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年利息為3萬元,每四個月支付一次利息1萬元,借款時先扣掉1萬元利息,高明實際拿到9萬元。到期后,高明總共向李偉支付了11萬元,就拒絕支付。李偉將高明起訴到法院,要求高明支付剩余的2萬元,高明認為雙方約定的利息高出法律規(guī)定很多,屬于高利貸,第一年的借款利息已經(jīng)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24%,對于超出部分李偉應當退還。雖然第二年的少點,但總的算下來,也已經(jīng)還超,李偉應當退還。
法院觀點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雙方的借貸關(guān)系成立,借款的利息不能從借款中扣除,如有扣除,借款本金按照扣除后的數(shù)額計算,因此高明向李偉第一次借款的本金應為18萬元,第二次借款的本金應為9萬元。借款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在第二次借款中,借款的利率為約為33%,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應該按照24%計算,總利息為2.16萬元,而高明僅支付了2萬元的利息,尚有0.16元未支付。在第一年借款期間,高明實際支付的利息利率約為33%,雖超出24%,但未超過36%,且已經(jīng)償還,不能要求退還。所以高明還應當償還李偉0.16萬元。
律師說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quán)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本案中,兩次借款都扣除了四個月的利息,因此借款的實際本金也應該減去支付的利息,以高明實際拿到的錢為準。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guī)定了國家必需保護的利率的上線24%,也就是說只要利率不高于24%都是合法的,無論借款人是否覺得高,只要雙方有約定,法院都要支持,超出的部分,沒有支付的,法院不予認可。同時規(guī)定一律不受保護的底線,即不能超過36%,超出部分一律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