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債權不能轉讓
轉讓不得轉讓債權的,一般情況下,合同應按無效處理,但應區(qū)別不得轉讓債權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
(一)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目前,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中設置了禁止轉售條款,目的在于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yè)利潤。有觀點認為,如果受讓人再度轉讓,其轉讓屬無權處分,我們認為應從另一角度進行認識,因受讓人既已經取得債權,雖雙方對于再行轉讓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著剝奪債權,受讓人再行轉讓的行為對出讓人構成違約,除非受讓人為惡意,再次受讓人仍可取得債權。主張第三人為惡意的,應負舉證責任。但如果債權轉讓合同有禁止轉讓的記載時,推定第三人為惡意。
(二)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yǎng)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三)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guī)章形式出現(xiàn),如財政部財金 [2005]74號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yè)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yè)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對于上述債權轉讓是否認定為無效,筆者認為應結合相關債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考慮確定為妥。
二、債權轉讓應注意哪些問題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xié)議。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xù)。
因此,債權轉讓并不是必須要支付對價的,但是轉讓債權的時候,要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是不發(fā)生效力的。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