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3月,因想要共同做生意,王某通過銀行以貨款的名義,給譚某某的賬戶中轉賬5萬元和存款15萬元。2012年8月,王某又向譚某某轉賬8萬元。譚某某與楊某系夫妻關系,譚某某于2013年3月死亡。后王某以民間借貸為由,訴請判令楊某償還其借款8萬元,支付資金占用損失5672元,但王某僅提交銀行轉賬憑證為證。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正是由于王某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導致其最終敗訴。
本案中,銀行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一方當事人將借款打款給了另一方,匯款只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資金上的往來。但并不能證明基礎債權關系的性質及成立,因為基于買賣、交付貨款、還款等原因而給另一方轉賬的情形是客觀存在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沒有履行行為,即一方當事人沒將資金實際交付給另一方當事人,則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借貸合同已經生效;而對于交付憑證中不能體現(xiàn)借貸關系的,要及時補充借條、借款合同等憑證,否則發(fā)生糾紛后,主張成立借貸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因沒有借條等證據(jù)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