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的質押條件
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規(guī)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系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二、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
關于股權的內容,傳統(tǒng)公司理論一般將股權區(qū)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自益權均為財產性權利,如分紅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份(出資)轉讓權;共益權不外乎公司事務參與權,如表決權、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請求權、對公司文件的查閱權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權已無存身之地,股東權利均變成一體的自益權。
有些學者主張,與其繼續(xù)沿用共益權和自益權的傳統(tǒng)分類方法,不如將股權區(qū)分為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還有學者認為股權包括財產權的內容和人身非財產權的內容。據(jù)以上對股權內容的劃分,有人斷言,股權質押,僅以股權中的財產權內容為質權的標的。
股權從其本質來講,是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于公司,即股東的投資行為,而獲取的對價的民事權利不論股東投資的直接動機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謀求最大的經(jīng)濟利益,換言之,股東獲取股權以謀得最大的經(jīng)濟利益為終極關懷。既然股東因其出資所有權的轉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直接實現(xiàn)其在公司中的經(jīng)濟利益,那么就必須在公司團體內設置一些作為保障其實現(xiàn)終極目的的手段的權利,股東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遂應運而生,即兩者分別擔當目的權利和手段權利的角色。
而且,兩種權利終極目的的相同性決定了兩者能夠必然融合成一種內在統(tǒng)一的權利,目的權益就成為缺乏有效保障的權利,目的權利與手段權利有機結合而形成股權??梢哉f,股權中的自益權與共益權或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或目的權與手段權利,只是對股權具體內容的表述。實質上這些權利均非指獨立的權利,而屬于股權的具體權能,正如所有權之對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諸權能一樣。正是由于這些所謂的權利和權能性,方使股權成為一種單一的權利而非權利的集合或總和。
因而,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權作為質權的標的,是以其全部權能做為債權的擔保。在債權屆期不能受到清償時,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得處分作為質押物的股權以使債權人優(yōu)先受償。對股權的處分,自然是對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其結果是發(fā)生股權轉讓的效力。如果認為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僅為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股權質押權的實現(xiàn)也僅能處分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不可能處分未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公司事務參與權。這顯然是極其荒謬的。
以上就是股權的質押條件,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