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質權擔保功能的特點
據(jù)以上分析,可知與其他種質權相比,其擔保功能有如下特點:
(一)質物價值的不穩(wěn)定性。股權的價值極易受公司狀況和市場變化的影響,特別在以股票出質的情形下,股票的價值經(jīng)常地處在變化之中。因而使得股權質權的擔保功能較難把握,對質權人而言,風險比較大。
(二)質物價值是一個預期值。因股權價值的不穩(wěn)定性,從而在設立股權質權時,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出資額或股份額的多少,即確定以多大的出資額或股份額為出質標的物才可對債權人以充足的擔保時,事實上是以當事人或第三人(如資產(chǎn)評估機構)的預期價值為基礎。而該預期值常會與實際狀況相背離,使得質權人承擔著其債權得不到充足擔保的風險。
(三)出質股權的種類不同,其擔保功能也有差異。以股票出質的,因股票是有價證券,其流通性、變現(xiàn)性強,因而其擔保功能較強。以出資出質的,其股權的流通性、變現(xiàn)性較差,因而其擔保功能相對較弱。
二、股權質押合同設立
股權質押的設立以當事人同意并簽訂質押合同而設立。
(一)股權質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中國《擔保法》第64條規(guī)定,“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钡?8條第1款規(guī)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笨梢?,在中國,股權質押只能以書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設立。
(二)股權質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質權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訂立契約,而且以交付標的物為必備條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條規(guī)定,“以股權為質權標的的,須交付股票”。中國《擔保法》未規(guī)定以股票交付質權人占有為必備要件,主要是因為目前股票已無紙化,股票的儲存及轉讓都通過電腦控制運行。因而《擔保法》采股票質押的登記為股票質押成立的必備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轉移占有。
(三)股權質權成立的公示
關于質權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兩種主張:其一,成立要件主義或有效要件主義,即將公示方法作為質權的成立、發(fā)生對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須具備條件。德國民法采用這種主張,臺灣民法亦同。其二,對抗要件主義,即質權只須當事人合意即發(fā)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發(fā)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采用這一主張。股權質權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質的,多采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資額出質的,則以在股東名簿上進行登記為之。
中國《擔保法》對股權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義,即以公示作為質押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并以此對抗第三人。對公示的形式,無論是以股份出質還是以出資額出質,均采取登記的方式,只是登記的機關不同。如《擔保法》第78條規(guī)定,以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關于登記內容,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無論是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還是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進行記載,至少必須具備: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質的出資額或股份數(shù)(股票數(shù)或股票的編號)以及出質期限等。此外,我個人認為還應當附具質押合同。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者
對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者設立股權質押,按照《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guī)定》,質押合同除滿足《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外,尚須經(jīng)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未按規(guī)定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合同不能成立??梢?,以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者的股權設立的質權,因其標的物的特殊性,其設立不僅需當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機關的監(jiān)管。審批機關的批準及在登記機關的備案,是該種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
以上就是股權質權擔保功能的特點,股權質押合同設立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