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對外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則可以認定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一)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
(三)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共同生活的;
(四)屬個人債務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非因家庭利益而以個人名義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如果夫妻一方基于家庭利益而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或者擔保利益歸屬于家庭的,則擔保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夫妻雙方的舉證責任分配
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基于夫妻合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jù)不足,則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于案涉?zhèn)鶆帐欠駥儆诜蚱薰餐瑐鶆?,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
二、訴訟地位是怎樣的
在借款涉及認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下,出借人申請追加借款人配偶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準許。
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釋明,告知其可同時起訴其配偶,出借人堅持只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追加借款人配偶為共同被告。
出借人與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借款人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追加借款人配偶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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