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法院認定融資租賃關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但是具體來說如何認定融資租賃關系,認定融資租賃關系要注意什么?請看下列案例分析:
案情簡介:
?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乙公司應于2011年1月30日支付首付租金250萬元。同日,甲、乙、丙三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購買A紙機供乙公司承租使用,購買價款為550萬元,各方同意將乙公司已支付給丙公司的550萬元貨款作為甲租賃公司應支付的貨款抵扣,并由甲租賃公司扣劃首期租金后歸還乙公司。上述合同簽訂后,甲租賃公司向乙公司匯款291萬元(扣除咨詢費9萬元)。
?乙公司拖欠租金,甲租賃公司遂訴至法院。乙公司辯稱,雙方系借款合同關系。法院查明,本案系爭租賃物A紙機系乙公司于2007年從案外人丁公司處購買。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使用的設備系其于2007年所購買并使用多年,據此可認定三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系虛構。
?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構成名為融資租賃,實為企業(yè)借貸的法律關系。鑒于甲租賃公司是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不具有金融機構營業(yè)許可證,并非有權從事經營性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故借貸行為無效。扣除陸續(xù)向甲租賃公司支付的204萬元,乙公司尚須歸還甲租賃公司87萬元。
律師說法:
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認定,應當結合標的物性質、價值、租金構成以及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作綜合判斷。對于虛構租賃物、標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構成明顯與出租人資金成本、費用及利潤不符的情形,不宜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第十一條規(guī)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就是說,企業(yè)之間借貸合同,是被有條件的認可為有效的。
融資租賃合同文本大多均系出租人事先擬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承租人在涉及租金數額、支付周期、違約責任等重要合同條款談判中缺乏話語權,事后很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最好請專業(yè)律師介入,從宏觀和微觀角度,雙重保障,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