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撤銷權訴訟應符合哪些條件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因此,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撤銷權,避免因期間屆滿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jù)合同法第74條,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構成撤銷的具體事由有三個:
(1)債務人單方放棄到期債權;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的。
需注意,與代位權不同,行使撤銷權只要債務人的行為具備以上三種事由之一,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就有權行使撤銷權。
關于上述規(guī)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法院在審判時是以交易當?shù)匾话憬洜I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shù)刂笇r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法院可以根據(jù)債權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二、債務人如何參加代位權訴訟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B作為原告,次債務人C作為被告是毫無疑問的,但關鍵是債務人A如果參加訴訟是居于原告地位,被告地位,還是第三人?
這個在審判實踐中有爭議,對于債務人B的地位主張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都有,筆者認為,債務人應處于第三人的地位。原因如下:
(一)債權人B和債務人A訴訟標的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類的,二者之間并不具有共同的權利,債務人A不應是共同原告;
(二)債務人A與次債務人C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他們對債權人B并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債務人A不應是共同被告。
(三)債權人B行使代位權時,起訴的是次債務人C,其實體權利直接指向次債務人C,而不是債務人A,債務人應處于第三人的地位。
(四)《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币虼?,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的訴訟地位是第三人,應當允許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權利,以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