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條未約定付款期限
黃某多次以賒賬方式在李某處購買油漆,最后結算時,由于無款可付,便寫下一張欠條,內(nèi)容為:“今欠到李某油漆款20000元。欠款人:黃某,2008年12月9日?!?月9日。李某起訴黃某,要求其償還油漆款,黃某則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
二、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對本案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有認為,本案已過2年訴訟時效,理由為:根據(jù)法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訴訟時效應從收到欠條日的第二日起算2年,即2010年12月10日為訴訟時效最后期限,李某2013年2月方起訴,已過訴訟時效。
本文認為,本案并未過訴訟時效,理由是本案中的欠條由于未約定付款期限,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算。
(一)本案不符合法復(1994)3號最高院的批復的適用條件。理由為,該批復的適用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jīng)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并沒有約定供方(李某)交貨后,需方(黃某)立即付款,從案情黃某曾多次以賒賬的方式在李某處購油漆亦可看出,雙方對履行期限并無約定,因此,與該批復中涉及的情形不同,而不能參照適用。
(二)本案中的訴訟時效應從李某主張之日起算。理由為,黃某多次以賒賬方式在李某處購油漆,最后結算時黃某方出具欠條一張,雙方并未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僅有買賣的事實,雙方亦未約定履行期限,參照(2005)民二他字第3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馮樹根向廣州市白云農(nóng)業(yè)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云農(nóng)業(yè)公司)購買農(nóng)藥,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jù)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白云農(nóng)業(yè)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時起算?!北景概c答復中所涉及的情形相同,因此,訴訟時效應從李某主張權利時起算,本案并未過訴訟時效。
綜上,本案并未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應從李某主張權利時起算,也即本案中的起訴之日2013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