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真?zhèn)螣o法鑒定
劉強西與劉強東系父子關系,在一次車禍中,劉強西不幸死亡,后劉強東依法繼承了劉強西的財產。蔣某某系劉強西生前好友,得知劉強西死亡后,蔣某某找到劉強東,要求劉強東在繼承范圍內還清劉強西多年前所欠款項20萬元整,并出具了欠條一張。劉強東認為,自己父親生前從未提起欠款事實,且認為欠條沒有落款時間,字跡也存在修改的嫌疑,故拒絕還款。
后蔣某某訴至法院,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劉強東要求對欠條的“筆跡內容、書寫人是否系劉強西”進行鑒定,后經鑒定機構認定:因欠條形成時間過長,且劉強西本人死亡,無法對欠條上簽字是否為劉強西本人進行鑒定。對于該不利的訴訟后果應當由誰承擔,在實踐中形成兩種不同的意見。
二、舉證責任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承擔
有觀點認為,蔣某某提出劉強西欠款并提交了欠條,已經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筆跡鑒定是劉強東提出的,故其應提供反證證明自己的抗辯主張,所以該證明責任已由蔣某某轉移至劉強東,因此該不利的訴訟后果應當由劉強東承擔。
本文則認為,根據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主張該欠條真實有效的一方當事人對欠條成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的證明責任應當由主張與劉強西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蔣某某承擔,當主要證據即本案的借條無法鑒定真?zhèn)螘r,應當由蔣某某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從法理上分析,對于確定由誰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關鍵是要區(qū)分主觀證明責任與客觀證明責任之間的區(qū)別。主觀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所負擔的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我們通常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即歸類于主觀的證明責任,客觀證明責任是指當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鲿r,依法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在審判實踐中,主觀證明責任隨著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而不斷發(fā)生轉移,但客觀證明責任就不同,其不受訴訟進程的影響,不能在當事人之間互相轉移,它起始于一方當事人對某一事實的主張,直到該事實被證明之前,始終存在該方當事人。
因此,就本案而言,蔣某某主張與劉強西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對此劉強東予以否認,那么根據上述原理和規(guī)定,應當由蔣某某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本案從表面上來看蔣某某提交了欠條,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但其提供的作為證據的欠條存在種種瑕疵,不能使法官形成內心確信,所以原告并沒有完成其舉證責任,最終的鑒定結果仍然無法使待證事實查清,本案的證明責任最終應當由蔣某某來承擔,并非轉移給了劉強東。
綜上所述,蔣某某應該對該借貸事實的成立及欠條的有效性承擔舉證責任,本案的證明責任應當由主張與劉強西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蔣某某承擔,若借條無法鑒定真?zhèn)味植荒芴峁┬伦C據時,應當由蔣某某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