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離婚一方為子女申請助學貸款
熊某于1998年與丈夫盧某經媒人介紹相識結婚。1999年12月,雙方生育兒子盧某某。熊某與盧某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后熊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盧某離婚。2015年,盧某兒子盧某某考上大學之時,其作為共同貸款人與兒子盧某某在銀行貸了一筆助學貸款,盧某該筆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熊某共同承擔。熊某則表示自己未在貸款人處簽字,不應承擔該筆債務。
二、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離婚時對該筆助學貸款應如何處理,有意見認為,該筆貸款應認定為熊某與盧某的夫妻共同債務,由二人共同承擔。因為該筆債務是為了供兒子盧某某上大學而貸,是二人的法定義務。
本文認為,該筆貸款應由盧某與兒子盧某某兩人共同償還。因為貸款是由二人簽字貸出,熊某并未在貸款書中簽字。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guī)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盧某某已經上完了高中,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供養(yǎng)盧某某上大學并不是盧某及熊某的法定義務,故該筆貸款不能認定為是熊某與盧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
其次,助學貸款是用于兒子盧某某讀大學所需的費用,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應認定為是家庭共同債務。
最后,盧某某作為已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貸款書上簽了字,在其年滿十八周歲后應承擔還款責任。盧某在共同貸款人處簽字,是其自愿與兒子共同償還助學貸款的意思表示,盧某應與兒子盧某某共同償還借款。而熊某并未在貸款人處簽字,該筆債務既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也不是家庭共同債務,熊某沒有義務償還該筆助學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