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責任范圍超過了主債務
2012年4月1 7日,劉某某與江某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江某某向劉某某借款50萬元,期限從2012年4月17日至2012年6月16日,如江某某逾期還款,劉某某除對借款期限內的兩個月按一年期商業(yè)貸款利率的四倍計收利息外,逾期仍按前款標準計收利息,并從逾期之日起以該筆借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五計收滯納金至實際結清本息之日止,江某某還應支付借款總額20%的違約金。同日,劉某某、江某某與彭某某簽訂個人保證合同約定:彭某某為江某某的上述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還應按借款金額的15%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同日,江某某出具收到劉某某委托他人轉賬支付50萬元的收據(jù)。借款到期后,因江某某、彭某某未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劉某某遂支付律師費4萬元聘請律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江某某返還借款本金50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從2012年9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江某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律師費4萬元;3.彭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彭某某向劉某某支付違約金7.5萬元。
二、保證人承擔責任應以主債務為限
保證責任的范圍涉及保證責任的大小,故明確保證責任的范圍無論對債權人還是保證人都極為重要。根據(jù)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責任的范圍受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的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的影響。但是,由于保證具有從屬于主債務的性質,保證責任的范圍還要受保證從屬性的影響,不得超出主債務的范圍,在強度上也不得重于主債務。
(一)對保證責任的范圍,當事人在不超過主債務的限度內可以自行約定。保證合同系債權人與保證人在自由、平等的基礎上協(xié)商確定,保證人可以約定擔保部分債務,也可約定擔保全部債務;可以約定只就主債務本身擔保,也可約定對主債務及其產(chǎn)生的附帶債務均作擔保。對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保證范圍的,則推定其對主債務及主債務所產(chǎn)生的一切附帶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債務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它并非是主債務的一部分,故“保證債務的范圍、強度等與主債務可以有所不同。例如,主債務不附條件的,保證債務可以附條件:基于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訴訟的判決,其效力不當然地及于保證人:主債務人受敗訴的判決時,保證人可于另一訴訟中以自己的證據(jù)方法,證明主債務的不存在、已消滅或其他事由。但保證債務的范圍不得大于或強于主債務?!?/p>
(二)保證合同成立后,主債務縮小的,保證責任的范圍隨之縮小,但主債務擴大而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的,保證責任的范圍不因此而擴張。對此,德國民法典第767條第1款規(guī)定:“保證人的義務由主債務在其時的存在狀況決定。特別是主債務因主債務人的過失或遲延而變更的,也適用此種規(guī)定。主債務人在保證承擔后實施法律行為的,保證人的義務不因此而擴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也有類似規(guī)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jīng)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發(fā)[1994]8號)第1 2條第2款:“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內變更合同其他內容而使被保證人債務增加的,保證人對增加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 44號)第30條第1款:“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shù)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p>
(三)在當事人對保證責任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依法律規(guī)定而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經(jīng)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第8條規(guī)定:“保證合同對保證范圍有明確約定的,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范圍或對保證范圍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被保證人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薄爱斒氯藢ΡWC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這里的全部債務包括主債務及其附帶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主債務附帶的違約金”是指被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的違約金,并非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時應向債權人給付的違約金。否則,有人會依據(jù)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主張本案75萬元違約金應當支持,癥結就在于混淆了兩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