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到期返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借款人到期不返還的,構(gòu)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那借款合同如何約定違約金?假設違約金數(shù)額明顯過高,對于違約方而言難免有異議,那借款合同中已約定違約金可調(diào)整嗎?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借款合同如何約定違約金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違約金可否和逾期利息同時主張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就意味著,違約金可和逾期利息同時主張,但是也所限制。
二、借款合同中已約定違約金可調(diào)整嗎
借款合同中,已約定了違約金數(shù)額或計算方法,是否能夠調(diào)整,是由法院決定的,具體來說: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
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由此可知,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過高的,借款人可以主張適當減少,減少的標準為,以出借人的實際損失為基礎,違約金數(shù)額不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2、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以及證明標準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條規(guī)定: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這一規(guī)定,對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在違約方和守約方之間進行了分配,不僅違約方對違約金過高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守約方對違約金合理的主張也應承擔舉證責任。
以上是關(guān)于“借款合同如何約定違約金,借款合同中已約定違約金可調(diào)整嗎”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借款合同中的違約金有了更深的認識。但是涉及違約金問題,難在舉證。尤其是在當事人請求對違約金予以適當調(diào)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會確定舉證責任,所以最好請專業(yè)律師代理,正確自身的最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