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戀愛期間戀人直接借款
2013年6月,周某(男)與趙某(女)在朋友聚會上相識并逐漸墜入愛河,2014年2月,趙某向周某借款四萬元,并寫下欠條,注明日后一定償還。但借款還未償還,雙方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成為夫妻,借款一事雙方此后都未提及。2015年8月雙方因感情破裂,協(xié)議離婚。此后,周某提出讓趙某償還在戀愛期間所借的四萬元。但趙某認為,雙方之間的借款,已經(jīng)成為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chǎn),自己無需再償還周某的借款。協(xié)商無果,周某將趙某告上法庭,要求趙某償還四萬元借款。經(jīng)法院審理作出判決,被告趙某償還周某借款四萬元。
二、結婚后是否需要償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個人財產(chǎn)主要指“(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周某借給趙某的錢款是在戀愛期間,這屬于周某婚前個人財產(chǎn),此錢款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轉(zhuǎn)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趙某所寫的欠條體現(xiàn)了周某與趙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趙某所借的錢款用于自身生活,并非用于二人結婚時夫妻財產(chǎn)購置或者婚后的事情,不存在債務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消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趙某應當償還周某的借款,故法院作出此判決。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相互之間給付財物是非常普遍的,給付的性質(zhì)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贈與,一種是借貸。在戀愛期間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因此戀愛期間借款應當予以返還,即使戀愛期間借款結婚后也要予以返還。除非婚前債務是用于婚時夫妻財產(chǎn)購置或者婚后的事情,存在債務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消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