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借貸雙方均缺乏證據證明自己主張
何某某從1998年起便經營養(yǎng)殖業(yè),由于經營有道,逐漸有了一些積蓄。2000年,何某某辦了一家養(yǎng)殖廠并向當?shù)氐霓r村信用社貸款10萬元。貸款合同約定:信用社向何某某發(fā)放IO萬元貸款,期限為1年。何某某以其養(yǎng)殖廠的廠房、設備等價值10萬元的資產為擔保。2001年,貸款期限屆滿,何某某向信用社提出由于目前養(yǎng)殖廠處于擴大經營規(guī)模階段,資金緊張,希望延長貸款期限。信用社考慮到幫助農民致富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也是信用社的職責所在,而且何某某的養(yǎng)殖廠經營狀況較好,具有還貸能力,遂同意了何某某的要求。雙方另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合同約定:信用社向何某某發(fā)放貸款IO萬元,期限為4年。前后兩份合同的編號相同,而且用于抵押財產也相同。同時,信用社考慮到金融機構的內部規(guī)定,在新簽訂的貸款合同中沒有注明該合同是對前一份1年期的貸款合同所作的變更,同時,將合同簽訂日期注明為2000年。2004年年底,貸款期限屆滿。當信用社通知何某某歸還貸款時,何某某卻置之不理。經信用社再三催促,何某某仍然拒不還貸。信用社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鹪V訟。
信用社在起訴狀中將雙方簽訂貸款合同的過程如實做了陳述,并向法庭提供了兩份貸款合同和發(fā)放貸款的憑據,但未能就后一份4年期的貸款合同為前一份1年期貸款合同的變更,兩者發(fā)放的是同一筆貸款提供確鑿的證據。何某某正是看中了這一點,早有準備。他希望通過鉆法律的空子,賴掉貸款。但何某某也未能就兩份合同系同時簽訂的,針對兩筆不同貸款的合同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證明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在本案中,信用社主張4年期的貸款合同為1年期貸款合同的變更,兩者發(fā)放的實際上是同一筆貸款。何某某則主張兩份貸款合同相互獨立,發(fā)放的是兩筆不同的貸款。信用社雖然提供了證明貸款關系和發(fā)放貸款的事實存在的證據,但未能就兩份貸款合同之間存在的變更關系提供相應的證據。而何某某也未就兩份合同相互獨立提供相應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應認定哪方主張的事實成立,支持誰的訴訟請求呢?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也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边@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按照該原則,信用社應當對自己主張的事實,即4年期貸款合同實際上是為延長貸款期限而對1年期貸款合同所作的變更,兩者針對的是同一筆貸款,承擔舉證責任。但問題的關鍵在于,信用社應當在多大程度上證明該事實的存在。如果信用社未能就兩份合同的關系提供確鑿證據,但根據已有證據,其主張的事實又合乎情理,在法律上能否認定該事實成立,支持其訴訟請求?對此,我們應當看到,法律上認定的事實畢竟不同于客觀事實,因為客觀事實已經無法再現(xiàn),它是法官根據已有證據進行合乎邏輯的判斷和推理后加以認定的,不可能達到絕對真實的程度。因此,不能要求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證明其絕對真實的舉證責任。如果在現(xiàn)有證據的基礎上,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合乎情理,具有較高的可信度,就應當在法律上認定該事實,支持當事人基于該事實提出的訴訟請求。
在本案中,何某某主張的事實,即兩份貸款合同相互獨立,發(fā)放的是兩筆不同的貸款,存在以下幾個疑點:首先,兩份合同為何使用同一編號?盡管合同編號并不具備直接的法律意義,但在認定本案中兩份合同關聯(lián)性的問題上應作為重要依據。其次,兩份貸款合同用于貸款抵押的財產相同。金融機構對貸款抵押有嚴格的審查制度,如果兩份合同是同時簽訂的且相互獨立,信用社為何同意何某某以價值僅10萬元的同一筆財產為兩筆10萬元的貸款做抵押?再次,何某某稱信用社只根據1年期貸款合同向其發(fā)放了10萬元貸款,而未發(fā)放4年期的10萬元貸款。那么,其為何一直未要求信用社按照合同約定發(fā)放貸款?最后,在1年期貸款合同到期后,信用社在何某某未歸還貸款的情況下,為何一直未采取措施追還貸款,而是遲至2004年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作為金融機構,如此怠于履行其基本職責,顯然不合情理。本案應當認定信用社主張的事實成立,支持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