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合同債權債務繼承
對合同中債權債務的繼承不是對合同本身的繼承,民事合同的成立會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死亡,大部分合同的權利義務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這種繼承只是對合同中規(guī)定的債權債務的繼承,而并非對合同本身的繼承,也就是說,除了合同中特別約定的以外,繼承人不能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當然地取代被繼承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因為依據(jù)我國《繼承法》,我國實行限定繼承的原則,即繼承人只以繼承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負責,如繼承的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這些債務,繼承人也沒有義務以自己的財產(chǎn)為被繼承人完全清償。這就是繼承合同的債權債務與繼承合同本身的最主要的區(qū)別。如甲生前與人訂立了一份一萬元的買賣合同,甲在付款前死亡,其子乙繼承的財產(chǎn)實際價值為五千元,則乙只須付五千元即可。但如乙繼承的是合同本身,則乙必須完全給付對方貸款一萬元。
二、合同權利義務不能繼承的方式
有一些合同不僅本身不能繼承,合同的權利義務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移。這一般是人身專屬性很強的合同。如委托合同,也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用委托人的費用在委托權限內(nèi)辦理委托事務的協(xié)議。該合同關系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產(chǎn)生,因此委托人一般須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死亡,該合同關系即行終止。委托人無權要求受托人的繼承人繼續(xù)履行原委托合同的義務。但如果受托人已完成部分委托事項,則其繼承人有權向委托人要求相應的報酬。再如出版合同和表演合同,依照這些合同,作者或表演者有義務按合同的規(guī)定完成作品或親自完成表演。如果作者或表演者在履行合同義務前死亡,出版合同或演出合同關系便隨之消滅,其繼承人并不承擔完成作品或完成表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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