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在借出款項時先扣除利息
2006年2月17日,馬東小與太湖工業(yè)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太湖工業(yè)公司向馬東小借款550萬元,月利率為25‰,借款期限為其中200萬元為2個月,其余350萬元為6個月;出借時現行扣除借款期限內的全部利息62. 5萬元;如遲延還款,除按合同計息外,每日罰款按遲延還款總額的2%計算。同年3月15日,馬東小按合同約定扣除利息后支付給太湖工業(yè)公司人民幣487.5萬 元。此后,太湖工業(yè)公司分3次共還款100萬元,余款經馬東小多次催討無效,一直未還。馬東小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太湖工業(yè)公司依照合同約定還款。
二、先扣利息是否受法律保護
本案的主要問題是借款合同關系中的出借人在借出款項時先行扣除到期利息,實際出借額小于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的做法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
金錢借貸系要物性契約關系,只有出借人將出借的款項實際交付后,合同方可成立。因而,對出借人先行扣除的利息部分,借款人并未取得,就此部分而言,在出借人與借用人之間就無成立借款關系的前提。出借人先扣利息是巧取利益的一種不正當手段,在大多數情況 下,是規(guī)避法律關于最高利率限額的一種行為,對借款人是極不公平的,故多數國家的民法都禁止借貸關系中將利息先行扣除的做法。
我國《合同法》第200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25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鄙鲜鲆?guī)定都明確禁止借款時先行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做法,如果出借人先行扣除了利息,其需要承擔的后果就是借款人可以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支付利息。
本案中,出借人馬東小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在提供借款550萬元時,先行扣除了相應利息,實際出借的款項為487.5萬元,因此其無權要求太湖工業(yè)公司歸還550萬元借款,而只能要求歸還487.5萬元 和以487. 5萬元為基礎計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