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機構對債權文書的審理
公證機構辦理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除需要按照《公證程序規(guī)則》規(guī)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外,還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債務人(包括擔保人)愿意接受強制執(zhí)行的承諾是否明確,債務人(包括擔保人)對做出愿意接受強制執(zhí)行承諾的法律意義和后果是否清楚;
(二)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包括擔保人)對債權文書的下列給付內(nèi)容是否無疑義:
1、債權債務的標的、數(shù)額(包括違約金、利息、滯納金)及計算方法、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2、債務為分期履行的,對分期履行債務的強制執(zhí)行的條件和范圍的約定。
(三)對核實債務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約定是否明確。
二、債務人可約定采取的核實方式
公證機構可以指導當事人就出具執(zhí)行證書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和對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核實方式做出約定。債務人(包括擔保人)可以約定采用“公證處信函核實”或者“公證處電話(傳真)核實”等核實方式。該約定可以記載在債權文書或者其附件(包括補充條款、承諾書)中。
(一)“公證處信函核實”方式是指公證機構在出具執(zhí)行證書前,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約定的寄送方式和通訊地址向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實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事實。
(二)“公證處電話(傳真)核實”方式是指公證機構在出具執(zhí)行證書前,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約定的通訊號碼向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以電話(傳真)方式核實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事實。
以上就是公證機構對債權文書的審理,債務人約定采取的核實方式的條件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