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于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系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后發(fā)現(xiàn)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采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于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guī)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一)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二)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三)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fā)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四)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guī)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zhí)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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