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突然死亡
李某和吳某是好朋友,2005年6月5日,李某因為要做生意,就在好朋友林某的擔保下,向吳某借款10萬元,并向吳某出具“借到現(xiàn)金10萬元”的借據(jù)一張,并寫明擔保人為林某。人有旦夕禍福,10萬元錢剛剛借到,6月15曰,李某便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吳某得知此事后,非常傷心,但同時想到自己的借款如何收回的問題,便向李某的家人出示了借條,要求他們歸還李某借自己的10萬元。豈料,李某的妻子管某卻說自己并不知道丈夫借這筆錢,李某的父母更說自己不知情。無奈之下,為討回自己的10萬元錢,2006年5月31日,吳某將李某的妻子管某、李某的父母及擔保人林某告上了法庭。
二、 應該由誰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中,被告管某之夫李某生前借原告吳某現(xiàn)金10萬元,有李某所打借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0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眳悄硨?0萬元現(xiàn)金提供給李某,李某向吳明 明出具了借條,他們之間形成了一種合法的借貸法律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0條規(guī)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nbsp;因此,李某依法負有歸還借款的義務。所以,如果李某沒有發(fā)生車禍身亡,應當償還吳某借款10萬元。
本案的特殊之處就在于李某借款后死亡,那么李某死亡后,該筆借款應當由誰來償還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李某的父母、妻子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有權利繼承李某的遺產(chǎn)?!吨腥A人民共 和國繼承法》第33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惫苣澈屠钅车母改缸鳛檫z產(chǎn)第一順序繼承人,對李某的債務在其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nèi)負有依法清償?shù)呢熑?。但由于李某的父母已?jīng)放棄了繼承李某遺產(chǎn)的權利,按照《繼承法》第33條規(guī)定,他們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管某繼承了李某的遺產(chǎn),因此,她應當以李某的遺產(chǎn)為限對該筆借款負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guī)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备鶕?jù)該條規(guī)定,李某的妻子管某也應當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林某與債權人吳某之間存在保證法律關系。林某自愿作為李某和吳某之間的借貸行為的保證人,而且對保證的方式?jīng)]有明確約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9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钡?1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所以,林某對該筆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