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證人的代位權
保證人的代位權,是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得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向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
保證人的代位權是保障保證人求償權實現(xiàn)的制度。因此,只要承認保證人的追償權,就要承認保證人的代位權。代位權實質(zhì)上一種債權的法定轉(zhuǎn)移。
二、追償權與代位權之區(qū)別
追償權與代位權之間存在區(qū)別:
(一)產(chǎn)生的法律基礎不同。前者基于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產(chǎn)生;后者則不是基于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而是基于民法關于第三人清償?shù)囊?guī)定。
(二)法律性質(zhì)不同。前者是一項新的權利;后者從嚴格意義上說,不是一項權利,而是債權的法定移轉(zhuǎn);
(三)功能不同。前者作為一項新的權利,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對于原債權的擔保,不論是人的擔保還是物的擔保,保證人均不得主張;后者則基于債權的法定移轉(zhuǎn),原債權以及擔保的一切權利,代位權人均可主張;
(四)訴訟時效的起點不同。前者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后者作為代位權本身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而只是保證人承受債權人的原債權及其從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存在重新起算的問題。
(五)權利行使的程序不同。前者的行使有兩種方式。對此下方詳述;后者則在代位權人繼受債權人的原債權及其從權利后,有權依據(jù)原債權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代位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爭議。
(六)抗辯事由不同。前者作為一項新的權利,債務人不得以其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對抗追償權人;后者因是債權的法定移轉(zhuǎn),代位權人承受是原債權及其從權利,所以,主債務人對于債權人享有的所有抗辯事由均可向代位權人抗辯。
(七)利息上的不同。前者基于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法律關系的不同而有別。后者則根據(jù)原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原有的債權關系加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經(jīng)終字第267號“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宏博支行與北方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擔保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認定: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在本質(zhì)上屬于代位清償?shù)呢熑危创鎮(zhèn)鶆杖讼騻鶛嗳饲鍍攤鶆?。因此,擔保人在承擔代為清償責任之后,在其可得求償?shù)姆秶鷥?nèi),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當然轉(zhuǎn)移于擔保人,即擔保人因代為履行而取得代位權;同時,擔保人因代位清償而自然產(chǎn)生對債務人的求償權。此時,擔保人因為代位履行而產(chǎn)生的代位權和求償權情形,屬于請求權競合。在其中一權利的行使而得到滿足時,其他權利即歸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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