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變更保證人
某市木材經營公司與該市中國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合同約定,中國銀行向木材經營公司提供貸款110萬元,借款期限2年,期限屆滿時,木材經營公司要還本付息,利息共計25萬元。合同簽訂后,中國銀行得知木材經營公司經營不善,銷路不暢。為了貸款安全,中國銀行提出終止與木材經營公司之間的貸款合同。后物資總公司出面協(xié)調此事,三方達成一致意見,即中國銀行與木材經營公司之間的合同繼續(xù)有效,物資總公司、木材經營公司和中國銀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由物資總公司充當保證人,保證木材公司到期歸還全部貸款,并且支付貸款合同約定的利息。借款期限屆滿后,中國銀行要求木材經營公司還本付息,木材經營公司償還了80萬元,希望余款和利息一個月后再還。中國銀行考慮到木材經營公司馬上歸還余款和利息確有困難,并且有物資總公司做保證人,就同意了木材經營公司的要求,雙方簽訂了協(xié)議,但沒有通知物資總公司。到應當償還余款及利息的時間,中國銀行發(fā)現(xiàn)木材經營公司已無償還余款和利息的能力,遂向當?shù)厝?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證人物資總公司與木材經營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償還余款30萬元及利息25萬元。
二、是否還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是關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案例。所謂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
本案中,中國銀行與木材經營公司簽訂貸款合同后,又與木材經營公司、物資總公司簽訂三方協(xié)議,約定由物資總公司承擔保證責任,這也是一種常見的保證方式。
本案中涉及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物資總公司的保證屬于哪種保證方式。對于保證方式,我國法律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7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钡?8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即中國銀行、木材經營公司和物資總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物資總公司作為保證人應當承擔何種保證責任,那么物資總公司應當承擔何種保證責任呢?對于沒有明確約定保證的種類及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的,《擔保法》也給出了解決辦法?!稉7ā返?9條規(guī)定: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笨梢姡景钢械奈镔Y總公司的保證屬于連帶責任保證。
本案中涉及的第二個問題就是物資總公司在借款主合同發(fā)生變更的情況下是否仍然需要承擔保證責任。本案的事實是,借款期滿后,中國銀行與木材經營公司就延期支付余款與利息達成協(xié)議,且此事并沒有告知物資總公司,當然更沒有征得物資總公司的書面同意。中國銀行與木材經營公司就延期支付余款與利息達成協(xié)議的行為屬于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行為。假設雙方達成協(xié)議的同時也征得了物資總公司的同意,那么物資總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是雙方達成協(xié)議時沒有征得物資總公司的書面同意。
《擔保法》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30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shù)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p>
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擔保法解釋》對《擔保法》的規(guī)定作了一定的修正,對于主合同履行期限進行了變動但未經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保證人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期間應當為原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如果原合同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就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因此,結合上述事實情況,物資總公司仍然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期限不會隨主合同期限延長而延長,還按照原來的保證期限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