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貸款的相關問題
(一)保證貸款的手續(xù)簡便,一般不需辦理有關登記評估等手續(xù);保證人可選擇一個或多個;保證人愿意長期(一年)作保的,可簽訂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在最高額保證期限內,不再辦理相關的保證手續(xù)。
(二)保證貸款合同糾紛應當按照《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處理。
1、關于主體問題。保證貸款合同簽訂時應當特別注意保證人的資格問題,擔保法專門規(guī)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保證人,哪些人不可以作保證人。一般而言,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主體及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不得擔任保證人。
2、保證合同的簽訂。簽訂保證合同在實踐中大致有下列方式:保證人與貸款人專門簽訂書面保證合同;保證人在借貸合同上簽字或蓋章表示愿意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單獨向貸款人出具書面的保證書。
3、保證人的責任。保證可以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二、保證貸款的保證期間
貸款保證應當是有期限的,這個期限就是保證期間。在貸款擔保合同中,當事人對貸款保證期間的約定非常復雜,因而適用保證期間應注意幾個問題:
(一)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律預定的某種權利存續(xù)的期間,當期間屆滿時該權利消滅。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和延長,保證期間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存續(xù)期間,因而,擔保法所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由于保證責任不同于一般民事責任,保證人實際上是為他人承擔責任,因此法律有必要設立不變期間加以限制,防止保證人無限期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屆滿時,債權人沒有及時行使權利,則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實體權利歸于消滅,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約定保證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目前法律并未限制保證期間的結束點,如果約定的保證期間長于訴訟時效期間,因債權人已對債務人失去勝訴權,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有悖于法理,但保證人的保證行為已經成立,不能因此完全免責,應當以約定不明處理。
(三)約定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貸款履行期間的問題。對于這種情況,應當視為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法定期間,即為貸款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四)約定保證期間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貸款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問題。這種約定的意思是清楚的,但沒有明確的保證期間,這與設立保證期間的立法意圖相悖,因此應認為無效,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貸款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兩年。
以上就是保證貸款的特點,保證貸款的保證期間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