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無償轉讓房產
王某某與李某某合資經營一家食品加工廠,合作期滿后,雙方辦理清算并簽訂了一份“合同到期決議”,確認該廠由李某某接管經營,李某某向王某某支付退股股金438489元。同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言明“今借到王某某現金438489元”。此后,李某某僅支付60000元,余額378489元一直拖著不付,王某某便將李某某告上法庭。2012年9月,法院判決李某某清償王某某欠款378489元。判決生效后,該案轉入執(zhí)行程序。法院向李某某發(fā)出自動履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判決義務。
2012年10月,李某某與第三人李曼(李某某妹妹)簽訂《房屋贈與合同書》,李某某將自己名下一套評估價值為26萬元的商品房無償贈與第三人,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xù)。2013年1月,第三人用該房屋向銀行抵押貸款28萬元。王某某獲悉后,認為李某某明知有債務而無償轉讓財產,致使自己的債權不能得到清償,其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贈送行為屬無效,于是將李某某和第三人李曼一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李某某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書》。2013年4月,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1、撤銷李某某與第三人李曼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書》,房屋仍歸李某某所有;2、李某某承擔王某某行使撤銷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10000元。
被告李某某辯稱,其與第三人系親兄妹關系,其將名下房屋贈與妹妹合情合理合法,別人無權干涉。
二、 債權人有權請求撤銷
明知欠下高額債務仍然贈與他人房產,人為造成無履行債務的能力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日漸突出,受到損害的債權人要求運用法律途徑解決的呼聲很高。早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在立法層面上回應了這種呼聲。該法第74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保瑩?,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從事危害債權人合法權利的民事行為,債權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內(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行使撤銷權的權力。李某某與第三人李曼簽訂《房屋贈與合同書》,將一套商品房無償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特征完全符合行駛撤銷權的條件。
(一)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或放棄債權的消極行為;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于債權;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李某某與王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李某某為逃避執(zhí)行生效判決履行自己付款義務,將自已的房屋無償贈與其妹即第三人,且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導致案件難以執(zhí)行,債權人王昀的合法利益因此受到損害。王某某行駛撤銷權的條件已經成就。
(二)每位公民行使自己民事行為應有一定界限,以不逾越他人合法權益為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李某某與第三人李曼簽訂《房屋贈與合同書》,將一套商品房無償贈與第三人,表面看是正常的民事行為,但深究原因就難免蹊蹺,在債務明確且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時候將自己擁有的最大價值即一套房屋贈與他人的意圖,是稍有常識的人都能看明白的。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目的明顯,完全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原告王某某撤銷李某某與第三人李曼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書》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