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期間已經經過
被告徐某某分兩次向原告黎某借款100萬元繳納工程保證金。于2010年11月18日原告借給被告徐某某50萬元,約定6個月內償還,逾期則由被告徐某某按每日2‰給付原告利息至本金還清為止;于2011年1月21日原告借給被告徐某某50萬元,約定3個月內償還,逾期則由被告徐某某按每日2‰給付原告利息至本金還清為止。同時約定被告某公司作為保證人。逾期,被告徐某某未償還借款。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償還欠款100萬元及每日2‰的利息。被告徐某某辯稱自己無力償還,應該由保證人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被告某公司辯稱其是一般保證人,且原告的起訴已過保證期間,故其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是否導致保證責任的免除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的起訴是否已過保證期間。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的起訴已過保證期間,因為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并未對保證期間進行明確約定,應適用《擔保法》第二十六的規(guī)定,其保證期間為六個月;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的起訴未經過保證期間,因為合同中有“逾期則由徐某某按每日2‰給付黎某利息至本金還清為止”的約定,符合《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的規(guī)定。其保證期間為兩年。法院采納了第一種意見,其理由在于:
(一)對保證合同和保證期間的明確。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依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合同。保證是人的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本質是信用擔保,是保證人以其個人信用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約定,并最終可能會代替?zhèn)鶆杖寺男袀鶆栈蛘叱袚熑巍P枰M一步說明的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保證人與主債權人,而非保證人與債務人,故保證合同為單務、從合同。
而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一旦經過,其法律后果是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故本案確定保證期間是否經過,對案件的裁判尤為重要。保證期間可以細化為三種:一是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若未約定,推定為六個月;二是雖有約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等于無約定,推定為六個月;三是約定中含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推定為兩年。保證期間的起算時間應是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二)本案適用《擔保法》及其解釋關于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之規(guī)定?!稉7ā返谑艞l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钡谑邨l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币簿褪钦f,一般保證需要當事人明確約定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除此之外,皆為連帶責任保證。同時,法律賦予了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本案被告某公司與原告并未明確約定保證的方式,可以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推定其為連帶責任保證。被告某公司也不再享有先訴抗辯權。故本案適用《擔保法》及其解釋關于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之規(guī)定。
(三)本案保證期間已經過,被告某公司的保證責任已免除。連帶責任之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除責任。前已述及保證期間有三種,即自由期間、六個月和兩年。本案債權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至起訴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爭議的焦點在于債權人的起訴是否經過保證期間,而明確這個問題需要明確本案適用何種保證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