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在妻子明知情況下?lián)鶆?/strong>
鄭某某因生意資金周轉(zhuǎn)困難,于2012年3月20日向李某某借款16萬元并出具了借條,雙方約定借期為一年,月息為1分5厘,洪某某提供了擔保。到期后,李某某多次向借款人鄭某某、擔保人洪某某催討無果,2013年6月2日向法院起訴,要求鄭某某立即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擔保人洪某某及其妻子錢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妻子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
在妻子錢某某是否該為丈夫洪某某的擔保之債承擔連帶責任問題上,有意見認為,錢某某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quán)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quán)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庭審中,錢某某均未舉證證明李某某與洪某某約定的擔保之債為個人債務,也沒有舉證證明該擔保之債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據(jù)此,洪某某的擔保之債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錢某某應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認為,錢某某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洪某某的配偶錢某某是否應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應根據(jù)擔保的具體性質(zhì)、擔保是否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以及錢某某對該擔保是否知情、認可等情形來綜合分析認定,不應簡單地套用相關司法解釋。
在鄭某某出具的借條中,存在著兩種性質(zhì)不同的合同,即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借款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如支付利息),擔保合同一般為無償合同(擔保人從中受益為例外)。因此,判斷擔保人洪某某的妻子錢某某是否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就是要看錢某某是否從中受益,即由李某某舉證證明洪某某的擔保行為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或者夫妻、家庭從該擔保行為中受益,否則洪某某的擔保屬個人行為,與妻子錢某某無關,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從法律層面說,夫和妻具有各自獨立的人格,可以分別從事與婚姻無關的民事活動,夫或妻一方對外擔保不能等同起來,即夫擔保妻也一并隨同擔保,妻擔保夫也一并隨同擔保;夫與妻的信用也各不相同,不能說認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認可了妻的信用,更不能說夫和妻的信用存在一種必然的連帶關系。再說,現(xiàn)行法律也沒有明文規(guī)定夫妻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配偶也必須隨同承擔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