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離婚時凈身出戶
2010年,張某某和周某某向銀行按揭貸款買了一套商品房。2013年1月,兩人協(xié)議離婚,雙方約定張某某凈身出戶,房子的按揭貸款由周某某負責償還。2013年9月,張某某收到銀行發(fā)來的催款函。原來,離婚后張楠并未按時還款。但張某某認為,自己已經(jīng)凈身出戶,和前夫又有協(xié)議,當然無需承擔還款義務,因此,也拒絕還款。2013年12月,銀行將兩人起訴到法院。
二、丈夫是否能夠免除還貸責任
本文認為,張某某也應承擔償還責任,因張某某和張楠的離婚協(xié)議是夫妻倆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連帶清償。
(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边@些規(guī)定表明,雖然在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如何清償債務,但這種清償不得對抗合法債權。離婚時,當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的債務時,不管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如何,夫妻雙方都負有全部清償?shù)呢熑危簿褪钦f,夫妻雙方對共同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償。一方全部清償了債務(共同債務),在其兩方內部,其就取得了向負有連帶義務的對方要求償付其所應承擔的份額的權利。本案中,周某某的貸款是其夫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共同的生活需要,向銀行按揭貸款買房形成的。而婚姻關系不僅是一種身份關系,同時包含財產內容,這就說明夫妻兩方對共同債務的清償是一種無限連帶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承擔不得對抗第三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jīng)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北景钢?,雖然張某某和周某某在離婚時已明確房屋歸周某某所有,此后的房貸由周某某承擔,但這只是夫妻倆內部的約定,僅對雙方具有效力,需共同遵守。然而,兩人的約定對債權人即發(fā)放貸款的銀行沒有法律約束力,張某某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向銀行還貸。但張某某向銀行還貸后,可依據(jù)離婚協(xié)議的約定向周某某追償代為支付的款項。
綜上,夫妻之間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可對債權債務作出約定及財產作出處分,且這種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則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需遵守。但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卻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或債權人。因此,在本案中,兩被告離婚后貸款承擔的約定對雙方都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債權人放貸銀行。